万女士为守护家人生活稳稳的幸福
曾签下一份百万寿险保单
而曾在志愿活动中被善意照亮的她
如今想把身故后的保险金化作“爱心接力棒”
捐给慈善机构帮助更多人
慈善机构接受非现金赠与有困难
万女士选择遗产管理机构代为捐献
保险公司又拒绝将受益人变更为机构
万女士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最终,这份善意在判决的加持下得以延续......
2023年,万女士为了保障家人的生活来源,向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万女士,3年交35万元保费,基本保险金90余万元。
后来万女士感到家人已经有了充分的生活保障,想起自己在人生低谷时曾经通过参与志愿活动感受到做公益的温暖,继而重拾了生活的信心,便想将自己身故后的保险金捐献给中国红十字会,用这笔善款帮助有需要的人。
经万女士了解,中国红十字会在直接接受保单理赔时,会遇到各种实际困难,万女士便想通过找某遗嘱库订立遗嘱,将保单的受益人改为某服务中心,由该中心作为遗产管理人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后,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2024年万女士找到某遗嘱库立遗嘱,其中明确要求指定某服务中心为该保单的受益人,保险金由某服务中心获得。随后万女士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受益人变更通知函》,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变更。但这一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万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万女士要求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自然人变更为法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要求;保险金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前提,目的在于保障家庭生活成员的连续性,在无明确合理安排前提下指定法人为受益人,可能产生利益输送、道德风险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限定受益人为自然人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万女士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及变更受益人,且万女士变更受益人的请求明确具体,不存在指定不明的情形。同时,万女士出于公益目的,欲将身故保险金捐赠中国红十字会,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合法且正当。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排除法人作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将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识别限定为身份证件,属于自身保险条款不完善的体现,保险公司应基于此完善保险合同条款、畅通理赔流程。
万女士已通过微信、发送函件方式,将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通知某保险公司及分公司,并以诉讼方式于本案中要求某保险公司及分公司变更受益人,该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已发出,某保险公司及分公司应配合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已生效,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已完成变更受益人手续。
法官释法
本案系一起非典型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非自然主体能否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实践中,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常为近亲属。
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是将受益人中的“人”限定为自然人。监管规范也将受益人的身份识别限定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等自然人身份属性特征。保险合同也约定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交“身份证件”作为识别受益人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变更受益人目的合法正当,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保险公司应配合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需通知保险公司,履行通知程序。实践中,邮件、信函、诉讼等均可作为通知方式。
本案中,万女士基于慈善公益目的,通过遗嘱及变更保单受益人方式,指定某服务中心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申领保险金后实现爱心捐赠红十字会的心愿,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同时,某服务中心作为受益人及遗产管理人,应履行忠实义务,在身故保险金条件成就时履行捐赠义务,确保被保险人慈善捐赠愿望不落空。针对保险行业限定受益人识别方式及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资金去向问题,法院将通过司法建议方式,与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完善法人受益人的适格性审查标准及违规追责制度,共同推进保险行业的完善与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任自力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教授
本案判决精准把握保险法立法精神,厘清了受益人制度的核心法理,对保险法实务争议进行了明确回应,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从保险受益人理论与立法规定来看,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对于彰显法人受益人资格合法性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首先,本案中的万女士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享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法定权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现行法律并未将受益人限定为自然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均可作为受益人。这一点既是保险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人身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本质要求——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金归属的决定权。
其次,万女士已经履行了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万女士向保险公司发出变更受益人函件的行为,明确表达了其意思表示,其已完成了变更受益人的全部程序,保险公司有义务为之办理受益人变更程序。
再次,保险业界“身故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所谓惯例、以及保险公司有关法人作为受益人偏离初衷且易引发道德风险的抗辩,均系对现行保险法理解的偏差所致。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享有自主决定由谁来作为其人身保险利益受益人的权利,本案中,万女士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出于将身故保险金捐赠中国红十字会之公益目的,这种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支持、鼓励和保护。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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